4.3 户外装置区的排放设施


4.3.1 安装在生产设备易受直击雷的顶部和外侧上部并直接向大气排放的排放设施(如放散管、排风管、安全阀、呼吸阀、放料口、取样口、排污口等,以下称放空口),应根据排放的物料和浓度、排放的频率或方式、正常或事故排放、手动或自动排放等生产操作性质和安装位置分别进行防雷保护。
4.3.2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放空口,应设置接闪器加以保护。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符合本规范第5.11.2条的规定。
    1 储存闪点低于或等于45℃的可燃液体的设备,在生产紧急停车时连续排放,其排放物达到爆炸危险浓度者(包括送火炬系统的管路上的临时放空口,但不包括火炬);
    2 储存闪点低于或等于45℃的可燃液体的储罐,其呼吸阀不带防爆阻火器者。
4.3.3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放空口,宜利用金属放空管口作为接闪器。此时,放空管口的壁厚应大于或等于表6.1.5中的厚度t'值,且应在放空管口附近将放空管与最近的金属物体进行金属连接。
    1 储存闪点低于或等于45℃的可燃液体的设备,在生产正常时连续排放的排放物可能短期或间断地达到爆炸危险浓度者;
    2 储存闪点低于或等于45℃的可燃液体的设备,在生产波动时设备内部超压引起的自动或手动短时排放的排放物可能达到爆炸危险浓度的安全阀等;
    3 储存闪点低于或等于45℃的可燃液体的设备,停工或维修时需短期排放的手动放料口等;
    4 储存闪点低于或等于45℃的可燃液体储罐上带有防爆阻火器的呼吸阀;
    5 在空旷地点孤立安装的排气塔和火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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